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汤某某信用卡纠纷案)-穗越检民监〔2020〕44010400067号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1-12-31 10:46:38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越检民监〔2020〕44010400067号

 

 

汤某某因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6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提供的涉案信用卡激活信息显示,涉案信用卡系通过汤某某手机号码1371035****提出的开通申请而激活,而该手机号码一直为汤某某名下使用,汤某某主张涉案信用卡被他人激活使用与上述事实不符,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汤某某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且通过其手机号码激活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下,生效判决认定汤某某与**银行成立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汤某某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应当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汤某某未按期清偿透支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生效判决判令汤某某向**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汤某某主张涉案信用卡涉嫌诈骗,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而据调取的涉案信用卡流水明细等显示,案外人廖某某曾通过其微信为涉案信用卡还款,但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廖某某即为涉案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亦不足以证实廖某某盗刷了涉案信用卡。如汤某某与廖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汤某某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汤某某的监督申请。

 

 

                                20211230日 

                                

 


编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上传*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籍贯*
身份证号码*
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
学历* 学位* 是否有驾驶证*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外语水平*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身高体重*
联系地址* 户籍地*
现住址* 婚姻状况*
个人简历
(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在何单位/院校 学习/工作 任 何 职
家庭情况*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其他家庭成员*
本人特长及业绩
*
奖惩情况
备注
注意事项
1、个人简历填写需从大学开始。
2、身高体重固定格式:XXXcm/XXXkg。
3、所有日期类输入固定格式yyyy-mm-dd。
4、工作单位,如果已离职,请填:无。
5、照片手动上传1寸大小的证件照,上传类型支持常用的图片形式;(大小不超过20K)。
6、家庭情况:无配偶的请填写'无',其他家庭成员为父母及兄弟姐妹。请详细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所在单位,政治面貌及联系方式。
7、备注栏请填写需要说明的重要社会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求职状态

市检网群 :广州市检荔湾区检海珠区检 天河区检白云区检黄埔区检 花都区检番禺区检南沙区检 从化区检增城区检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57号 邮编 : 510030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