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越检民监〔2020〕44010400067号
汤某某因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6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提供的涉案信用卡激活信息显示,涉案信用卡系通过汤某某手机号码1371035****提出的开通申请而激活,而该手机号码一直为汤某某名下使用,汤某某主张涉案信用卡被他人激活使用与上述事实不符,且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汤某某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且通过其手机号码激活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下,生效判决认定汤某某与**银行成立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汤某某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应当遵守领用合约的约定。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利息、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方式、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汤某某未按期清偿透支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生效判决判令汤某某向**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汤某某主张涉案信用卡涉嫌诈骗,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而据调取的涉案信用卡流水明细等显示,案外人廖某某曾通过其微信为涉案信用卡还款,但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廖某某即为涉案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亦不足以证实廖某某盗刷了涉案信用卡。如汤某某与廖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汤某某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汤某某的监督申请。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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