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法律文书
起诉书(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1-12-31 15:27:05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穗越检刑附民公诉〔20202           

 

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黎某某赔偿收购、出售涉案辐纹陆龟、黄腿陆龟、赫尔曼陆龟等活体和龟壳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共297344元;

2.请求判令黎某某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事实和理由: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开始,被告黎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陆龟、蜥蜴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6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黎某某住处广州市越秀区******室查获野生动物活体34只及野生动物制品2个。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查获的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辐纹陆龟9只、犀牛蜥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黄腿陆龟1只、赫尔曼陆龟1只、豹纹陆龟4只、塞舌尔巨陆龟14只、苏卡达陆龟龟壳1个、印度星龟龟壳1个、绿鬣蜥3条;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黄缘闭壳龟1。其中除犀牛蜥、绿鬣蜥外涉案价值共计2973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以及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因被告黎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已经以穗越检刑诉〔2020〕167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检察卷宗2册;

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副本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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