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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21-03-05 1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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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春种、踏青祭扫,容易忽略防火细节! 

一个不留神,就容易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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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乡村多发易发森林火灾的实际情况,为警醒广大人民群众规范用火,防止酿成森林火灾,3月3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从化区鳌头镇西塘村开展环境保护送法下乡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开庭审以案释法的形式,在西塘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失火案。

该案由从化区法院院长钟育周担任审判长,从化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宏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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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政协副主席刘宗静、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莫雄伟、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林业和园林局、鳌头镇、温泉镇相关领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邀司法监督员、检察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及村社干部代表全程见证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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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审判长有条不紊地主导审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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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全面细致地举证和发表公诉意见,开展法庭教育进行释法说理,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高效。经过一个小时的审理,审判长钟育周当庭宣判:被告人邹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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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石联村“大挞”山场边农田劳作过程中,使用燃气打火机焚烧葛叶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202.29亩,危害公共安全。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在火灾现场向警察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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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检察院受案后,对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讯问被告人。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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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农田劳作过程中,擅自用火,因疏忽大意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202.29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邹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从化区法院经过评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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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之声

谢桂芳


区人大代表谢桂芳表示:“通过这次庭审,我感受到了法检两院对森林防火和生态保护的重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这位被告人多学法、守法,遵守防火要求,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作为人大代表,我们也会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群众宣讲,并运用到我们的工作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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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一把火,不仅烧毁了山场,也毁了自己的家庭幸福,更让自己成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谓代价惨重。广大群众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杜绝违规用火,作业前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谨慎操作,避免因过失操作导致身陷囹圄。


1.从事农事活动时切勿点火焚烧杂草。

2.文明祭扫,提倡无烟祭祀。

3.严禁在山林、杂草密集地段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4.切勿乱扔烟头。

5.告诫孩童不要随意玩火,也不要让孩童点烛、燃香。

6.使用明火时人不能长时间离开。


朋友们,绿水青山呼唤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风调雨顺源于森林与生命相互依存,让我们同心协力,护林防火,共同守护森林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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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一条,过火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来源:从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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