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某故意杀人、贪污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均获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6月29日,某高校大学城校区发生一起“教授杀教授”的命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经查:某高校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院长谢某某,因怀疑该校科技处处长罗某某多次举报其违规购买购物卡等问题导致其被停职调查、名誉经济受损而怀恨在心,于案发当日6时许,持刀在大学城某高校行政楼负一层停车场伏击罗某某及其妻子申某某,先后捅刺两人胸、背等要害部位多刀致两人心脏破裂、肺脏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某高校计算机科学与教育软件学院院长,分管学科建设及学院经费审批等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168,310.40元。
鉴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一审宣判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欧名宇应邀列席审委会,就该案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检察意见。
会上,欧名宇检察长依法代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客观公正地阐述指控意见,同时着重对故意杀人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分析,鉴于谢某某故意杀人意志坚决、杀人手段残忍、不构成自首情节,导致两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且被害人没有过错,谢某某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认真审查全案事实证据、逐一讨论发表意见后,认为本案两宗犯罪均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判标准,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一致同意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该案系“两反”转隶后,市检察院办理的首宗 既有严重暴力犯罪、又有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
2019年9月3日,谢某某故意杀人、贪污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院检察长欧名宇出庭支持公诉,市中院院长王勇担任审判长。
检察机关结合案件特点,按照“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要求,在法庭上逐一展示证据,安排鉴定人出庭阐述鉴定意见并回应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在落实庭审实质化方面开展了新尝试。
领导干部带头办案
庭内庭外凸显司法亲历性
作为广州市检察机关的领头人,近年来,欧名宇检察长充分发挥头雁引领作用,以身作则带头办理了多宗疑难、复杂、有影响性的案件,真正将“领导干部在一线办案”的要求落到实处。
在办理该案中,欧名宇检察长带领助手阅卷审查案件,并前往看守所提审被告人谢某某,复核故意杀人和贪污的犯罪事实和关键情节,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庭前,欧名宇检察长参与拟定讯问提纲、举证提纲、公诉意见书、答辩提纲等庭审预案,并专门召集助手进行分析研判,确定焦点问题应对方案,为庭审做好准备。
庭上,欧名宇检察长根据被告人在讯问、举证环节的现场表现,当场及时调整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在法庭辩论环节,欧名宇检察长发表了融法理、情理于一体的公诉意见,在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全面论述了被告人谢某某所构成的犯罪和法律适用,针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认罪态度等提出依法给予最严厉处罚的量刑建议,并透过案件表象深挖被告人谢某某犯罪的根源,警醒世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更要“尊重生命、尊重法律”。
证据展示新尝试,
可视化立体化公开化效果更突出
为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市检察院在总结前期庭审实质化和多媒体示证经验的基础上,以谢某某故意杀人、贪污罪一案办理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创新使证据能看、能听、能触摸的方式方法,有效保障被告方质证权的同时,更有力地指控犯罪。
一是通过实物举证,现场出示谢某某杀人时所使用的两把刀具,展示刀具的硬度和锐度,反驳被告人关于“水果刀很软”的说法,揭示其杀人故意之明确。
二是通过同步展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凶案现场和尸体照片、案发过程不同角度的监控视频,真实还原了谢某某杀人的全过程,既给庭审参加者以极强的视觉冲击,也通过同步解说向法庭揭示了谢某某杀人意志之坚决、手段之残忍。
三是通过PPT以文字与书证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动态展示被告人从购物开票到虚假报销、再到回款平账全流程的书证,化繁为简,避免大量书证出示占据庭审时间,大大提高了举证效率,为将庭审时间集中在焦点问题创造了条件。
申请鉴定人出庭,
直面庭审焦点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已根据被告人谢某某和辩护律师的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谢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提起公诉后,辩护律师和被告人依然以“鉴定依据不足”“鉴定方法不科学”为由,申请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
庭前会议和检察机关庭前提审时,被告人谢某某和辩护律师再次对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为保障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质证权,更精准、有力地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向法庭建议通知鉴定人出庭。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提交了证明谢某某直系和旁系亲属有精神病史的就诊病历,并多次强调谢某某作案时可能患有精神疾病。
鉴定人出庭后,公诉人直面辩护律师质疑,主动就“家族精神病史对被鉴定人的影响”“有无进行物理性检查和心理测试的必要”“案发前医院就诊病历是否影响鉴定结果”等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效力的焦点问题向鉴定人发问,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知识,阐明鉴定依据和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有力回应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未再就精神病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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